关注官场里的“集体过马路”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过马路了,关注官场过马和红绿灯无关,集体只看人不看灯。关注官场过马”这种“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近日引爆了网媒和纸媒的集体热议。舆论认为,关注官场过马这是集体中国社会生态的缩影,被贴上了“从众意识”、关注官场过马“集体无意识”、集体“社会法则失范”、关注官场过马“欠缺法治精神”等等标签,集体甚至上升到城市建设的关注官场过马高度。然而,集体官场上的关注官场过马“集体过马路”似乎并没有引起关注。 根据有关规定,集体被免职的关注官场过马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如果一年之后重新担任应履行审批手续及征求上级意见。然而,因违纪被免职的江苏赣榆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宜春当年即获平调,并在年底换届后任县农委党委书记。该县宣传部丁姓副部长对此坦言不好解释,但“当时县委就这样决定的”。 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复活回家才得以真相大白的赵作海案,在证据不足,检察院两次退卷,立案受阻后,政法委集体决定了进入司法程序,赵作海最后被判死缓。 公众对于这些官场的“集体决定”并不陌生,这些决定同马路上的集体闯红灯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以集体名义掩饰个体错误,本文开头的标签也很适用。相较来说前者性质更为恶劣,马路上闯红灯的个体,彼此间相互独立,没有组织和纪律可言,但是官场里的集体决定,从理论上讲,却是协商民主的结果,因此,参与的个体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集体决定很难真正做到充分的协商民主,集体讨论往往如听证会一样被形式化、过程化,最终拍板的还是个别领导。不过,领导的决定已经被冠上集体协商的帽子,即使错误的决定、决策也就无从追究责任,集体负责制也就成了集体不负责制。我们至今也没有看到对当年牵头“协调办理”赵作海案的政法委相关人员的明确追责就是例子。 杜绝官场上的“集体过马路”,最有效的还是落实追责制度。据深圳大学涂谦的研究,近十年来落马的72名省部级官员中,近八成官员腐败期间职务得到晋升。那么到底谁是引荐这些带病官员晋升的“伯乐”?他们是不是该承担用人不贤的责任?相信会有人拿“集体协商”做挡箭牌。 集体决定的初衷是要发扬民主集中制,杜绝个人专断,避免“一言堂”。实践中,集体决定如何沦为官场里的集体闯红灯过马路,是制度设计者应该认真研究思考的问题。(任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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