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大修 公众不安与忧惧须得到纾解
8月30日,刑诉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安忧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惧须草案全文甫一公布,纾解便引来社会各界的刑诉修不少忧虑。刑诉法作为“动态的安忧宪法”,其之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惧须重要意义,容不得人们有半点懈怠。纾解 以草案全文正式发布为节点,刑诉修法律界人士对于本部草案的安忧评价态度迥异。究其原因,惧须乃是纾解由于在此前后,刑诉法草案呈现给公众的刑诉修印象甚至可用截然相反来形容:草案公布前,公众获取信息的安忧渠道有限,所能看到的惧须皆是被归结为几大“亮点”的正面评价;但在期待值日渐升高的时候,摆在人们面前的,却是一部令人五味杂陈的草案文本。“进步处如小脚老太,退步的地方像奸夫狂奔”,这已不是个别法律人的个别感慨。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七大方面,99条内容,其对现行刑诉法的修改承载了十多年来刑事司法实践所有的苦楚与期待,而伴随草案公布,引发争议最多的,则是有关“秘密拘捕”是否会泛滥的问题。草案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对现行刑诉法“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的修正。草案将“有碍侦查”扩充到“可能有碍侦查”的宽泛程度,在列举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之后,一个“等严重犯罪”几乎囊括旧有规定的全部,草案所谓对侦查权力的“限缩”让一个“等”字彻底背离,人们能看到的,只剩下对前列罪名的单列强调。针对此条关于“秘密拘捕”或将泛滥的担忧,虽有论者撰文认为这样的担忧荒唐,却并未有足够的说服力释解人们的不安。 非法证据排除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另一亮点,但却依然只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绝对排除,而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只有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才可能被排除。“毒树之果”排除规则虽有限度被引入,却异常笼统,同样令人不解,而其可以预想的后果则是,刑讯逼供的终极目标将被前移,直至获得物证、书证为止。可怕的是,类似“严重影响司法”这样的粗糙规定,草案中竟然比比皆是。拘传的时间被莫名地成倍增长,窃听的授权被下放到县公安局局长这样的基础层级,有论者痛感此次刑诉法修改是“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绝非危言耸听。 进步不分大小,碎步向前也应当得到鼓励,但在诸多立法活动中频繁出现的一个现象却是,既知所要进步的方向,却为何总是人为留下遗憾,让新法甫一公布便不得不着手修订。有参与草案讨论的学者披露,刑诉法修改征求学者意见时的进步尺度,很多都大于草案最终公布的这一文本,进步“最终又退回去了”。 按照过往的立法体验,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能被修改的地方将极其有限,而近百条的刑诉法修正案,在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时,却只消耗了不到三小时,草案条款多处发生重大变化,却连参与讨论的学者都不知情——— 究竟谁在主宰和真正影响刑诉法大修?所有的立法博弈,到了必须要摆上台面的时候! 这是一个异乎寻常的关键时刻,它关乎中国法治的整体进程,并将直接影响亿万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诉法大修,必须直面公众的所有不安与恐惧,更好地体现“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程序法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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