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原标题[两高发布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杨维汉)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两高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发布维护社会秩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寻衅刑事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滋事解释》。这个总共8条的案件司法解释自7月22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指出,司法行为人为寻求刺激、解释发泄情绪、两高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发布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办理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刑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滋事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案件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司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作者: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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