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听证 细节规范决定成败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针对《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征求社会意见。处罚成败规定划分了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的听证具体情形,其中,细节对于拟处公民5000元以上罚款的规范行政处罚,公民可要求听证,决定听证应公开举行并允许旁听。处罚成败
以开门立法的听证方式,为部门行政处罚权的细节行使设定严密的程序规范,在我国行政程序法稀缺的规范背景下,显得意义重大。决定因为在行政法治化的处罚成败语境中,程序法的听证制定往往意味着行政权力的“作茧自缚”,现代行政程序法的细节主旨就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的运行。可以说,规范程序越细密,决定权力越受限;程序越抽象,则权力的自由度越大。
实现对行政权力的程序性规制,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公开机制建设尤为重要。作为一种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任何权力在作出不利于他人的决定时,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不仅是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的需要,也是确保公正执法、限制权力滥用的需要,更是行政执法尊重公民尊严的需要。
现实中,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建设远落后于时代。虽然《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有听证的规定,但由于缺乏细致的程序性安排和可操作性规范,使得实践中催生出的听证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花瓶”,一些事关公众利益的价格听证“逢听必涨”,而一些行政处罚听证则鲜有启动。
造成听证被虚置化的原因,首先是立法过于抽象和宏观,在客观上给行政权力者提供了诸多规避空间。例如价格听证,立法没有明晰参与者的确定规则,很容易让听证成为任由权力者打扮的“小姑娘”;同样,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一个简单的“收费”环节就能让实践中想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望而却步”。
再来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其亮点是并没有简单复述上位法对听证程序的原则性表述,而是以专节的方式对听证程序的许多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例如规定“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规定听证会的具体操作程序、听证员的回避、延期听证的诸种情形以及听证笔录的制作等,虽然只有6条,但这一部门规章所体现出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旨——细密二字,无疑值得肯定,很大程度上,正是细节决定了听证成败。
生活中,法治构建所缺乏的往往不是宏大的权利宣誓,也非反复重申的公权力原则性戒条,而是直接影响公民权实现的细节性规范,正是这些细节的疏忽,造成了横亘在公民权利道路上的道道鸿沟。
责任编辑:hdwmn_w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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