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费,岂能借植树之名行创收之实
10月17日,绿化费《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借植《条例》规定,名行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创收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费,责令缴纳绿化费,借植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名行(10月18日东北网)前阵子,创收黑龙江规定风能和太阳能属国有,企业不得随意开发,绿化费遭到人们的口诛笔伐,争议的余音尚绕梁未去,如今,黑龙江又将出台责令不参加义务植树者,必须缴纳绿化费的规定。对于这条即将付诸实施的借植规定,我们有理由发出几声弱弱的名行质疑:起草规定前,有没有征求过有关部门的创收意见?又或者,有没有举行过听证会?绿化费如此“高明”的决策和规定,依据现有法律的借植哪一条规定?是否涉嫌违规乱收费? 从上世纪八十年初开始,凡是适龄公民,每年都会参加一次义务植树活动,迄今已走过三十年的光阴。事实上,名行每年都有非上班一族者未能获邀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他们没有参加植树活动,并不代表他们不想参加或拒绝参加,如果有关部门能通知并组织他们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但凡有空和有条件者,都会积极响应并参加。 现在,如果按《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者就要受罚,必须缴纳绿化费,甚至或可被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那么,肯定会有很多人受罚,比如在家伺候公婆和小孩的家庭主妇,她们哪有时间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又比如外出务工人员,他们不可能为了避免受罚,便千里迢迢地赶回来种几棵树,再比如一些个体劳动者,为了生存,他们可能要到全国各地出差,抽不出时间参加植树活动……植树没有地域之分,假如在外务工人员在工作所在地已参加了义务植树活动,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必须再回原籍参加义务种植树活动,否则罚款?这样做对他们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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