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
中新网北京10月22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在北京开幕。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提请会议审议。农村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承包草案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法修是正案本次修法的主要任务。 “三权分置”改革的审落实制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三权分置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农村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土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承包草案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法修 据此,正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审落实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记者 马海燕梁晓辉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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