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月15日起施行,工商管理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微博大V做广告需明示 昨日,总局正式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称,网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交易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办法》要求,月日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实施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工商管理且无需说明理由,总局正式鲜活易腐、网络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交易 网店要“实名制” 应出具购货凭证 《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办法“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月日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实施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工商管理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如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网络“大V”等为其产品做“推广”,有些明星转发微博,要价不菲,但微博中,并不会注明这是收费推广。对此,《办法》指出,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在售后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新华社 中新网 综合) 推荐阅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网购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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