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规定不得设立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次提请审议。拟修草案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法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定不得设第十八次会议两次审议。立义利性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育营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公开征求意见时,民办有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学校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国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拟修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法规 此次,定不得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民办学校的立义利性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育营,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保障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审稿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据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次草案还将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7年9月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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