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经营者篡改生产日期将列入行政处罚
闽南网10月25日讯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届人将列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大经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篡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生产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日期入行进一步细化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政处确定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届人将列决定实施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 篡改生产日期被列入行政处罚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大经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篡改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生产“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日期入行厂名、厂址,政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届人将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大经”。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篡改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说,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进一步细化 网购无理由退货 针对草案中对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规定,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一款,建议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其他修改 关键词:药品广告 因考虑到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已有具体规定,建议表决稿删去了草案中关于虚假广告和违法药品广告的责任条款中有关药品广告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以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网购承诺 建议表决稿还明确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增加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将“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等。 推荐阅读:中石化女处长“非洲牛郎门”案今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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