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细节的强行收治比笼统的自愿原则好
10月23日,有细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强行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收治病人是比笼否患有精神障碍、是自愿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有细原则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强行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收治(10月24日《新京报》) 从此立法内容的比笼初衷看,应是自愿本着尊重人权的原则,从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有细原则立场出发,毕竟精神病人同样也有不可侵犯的强行人权,而且从近年来屡被曝光的收治怀有不良目的的强制治疗案例来看,强行收治似乎已经与法律精神存在背道而驰的比笼地方,那么是自愿不是意味着强制收治已经没有了功用,自愿原则可以顺势而上了呢? 精神病人由于其特殊的病理反应,不仅对患者自身有严重的伤害,而且对他人也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而这种破坏往往是防不胜防的。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强行收治才成为一项必要的措施得以推行。如果遵照自愿入院治疗原则,首先要确定自愿建立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一个严重的精神病人如何做出自愿的判断,即便做出了自愿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又有几分可信度呢?再者说,如果由患者选择自愿入院,对那些极易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不能做出自愿入院决定的病人如何去防范呢? 自愿入院原则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对病人意愿的尊重,但从病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公益来看,其实是有极大的风险的。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是强行收治,还是自愿入院,其目的都只有一个,保护病人基本人权,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到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强行收治应成为基本原则。尊重病人人权,防止怀有不良目的的强制治疗,不在于是否采用病人意愿,而在于强行收治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之所以在强行收治中发生侵害人权的行为,乃在于细节上的不完善,甚至是严重的漏洞。 从这一点讲,与其在原则上作出迥异于国外的做法规定,还不如在强行收治细节上多做功夫。比如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送治人的界定,比如强制治疗的收治适用条件,比如强行收治的实施程序,比如强行收治的法律责任。具体到送治人的界定来讲,从现行的地方立法来看,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护人、亲属、单位都有权送治精神病人,当然,从理论上讲,选定任何人送治精神病人都可能利用权力对患者人权进行侵害,最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送治、诊治、审查和复核甚至司法救助的程序,为被强行收治的病人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从适用条件来看,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由谁判定送治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二是如何确定对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的必要。而在收治实施程序上,制定科学、严谨、符合实际的诊断、收治、治疗、复核、评估、诉讼等程序,是防止该制度侵犯人权最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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