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二审 不得非法提供、公开、出售个人信息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中国民法总则(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民法二审稿增加规定,总则自然人的草案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审不售利用、得非加工、法提传输个人信息,开出不得非法提供、人信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民法 鉴于一段时间来,总则非法获取、草案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审不售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得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提个人信息权利是开出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就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前,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此规定可以更好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在监护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监护人资格恢复等方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同时,草案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法人制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因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将终止;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草案同时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草案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草案还作了其他修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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