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鞭刑加重“不得已的恶”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用鞭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近日,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刑加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建议:引进新加坡的得已的恶“鞭刑”。 陈伟才的用鞭建议甫出,便引发公众热议。刑加对此建议,得已的恶不少民众皆持“无条件反对”意见,用鞭认为增设野蛮的刑加鞭刑是在“开历史倒车”,是得已的恶践踏尊严人权与野蛮粗暴的手段,与法治文明、用鞭保护人权的刑加要求相悖逆。但也有民众对此建议表示“有条件”支持,得已的恶认为对于那些贪官酷吏,用鞭不鞭不行。刑加 对于民众“适用于贪官酷吏”的得已的恶“有条件支持”,是对贪腐深恶痛绝语境下的非理性情绪表达。这种非理性的声音,并不能成为“鞭刑入法”的参考意见。 法治需要的并非简单的打屁股式惩戒,而是在于建立秩序维护的机制。等到真正需要实施惩戒的时候,说明不幸或者伤害已经发生。或者可以这么说,法治的意义,是提前在民众心中设立行为标尺,而不是事后对犯错的人们大刑伺候。文明的社会,总是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人权和捍卫尊严,这也恰恰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 刑罚的设置,实际上属于一种不得已的恶。为什么提倡死刑等剥夺人生命的刑罚要慎用,目的便是警惕和预防这种“不得已的恶”被扩张和滥用。 而要防止这种“不得已”的恶被加重,除了约束已有的刑罚手段,还需避免更多的刑罚手段尤其是酷刑进入法律。陈伟才建议“鞭刑”这种野蛮而残酷的肉刑入法,无疑是让这种“不得已的恶”再添罪孽。虽然新加坡在制度、司法上具有先进性,但侵犯人权、践踏尊严的“鞭刑”是落后和野蛮的,又有何借鉴的意义? 法治建设,不能迷信手段,更不能滥设、滥用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刑事犯罪率高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当然需要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上多下工夫,只有提前干预和介入,才能尽可能避免犯罪的发生。如果只是依赖和迷信惩戒手段,司法职能机构只懂得“处理后事”,即便刑罚再严苛残酷,也恐怕难以换来长治久安。只有加强防范、提前干预,方能让个体与社会双双受益。 鞭刑入法的建议,缺乏对人权和尊严的考量;对刑罚手段的迷信,误解了法治的价值和归依。让鞭刑入法,无疑将加重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加大了人权失陷的可能。基于人权保障,无条件反对“鞭刑”等酷刑入法应该成为社会共识。(作者 时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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